內容: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及行政院農業部113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130023255號函辦理。
二、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本鎮之農產業全品項,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附表辦理(如附表1)。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 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農業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雲林縣政府認定並報農業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種植客觀文件之一,本所得免勘查:
1. 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2. 農民依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四、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受理期間:自113年7月27日至8月5日止,於本所農經課受理農民申請。
(二)受理時間:平日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例假日為上午8時至下午16時(中午不休息),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五、應備妥之證件或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提供非斗南鎮農會存摺者,需同意自補助款中扣除金融單位收取之必要費用)。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
(四)若土地非申請人所有,需檢附租賃委託經營文件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六、農作物損害救助以現場認定為基準,若作物已搶收,無法認定時,則不予補助。
七、申報人攜帶之證件如有虛偽或申報不實者,由申報人自負法律刑責。
八、農民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所(電話:05-5973111轉農經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