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發佈日期:2022-10-27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027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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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3">為提升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服務功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放寬現行證券商兼營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業務僅得提供客戶投資理財型信託商品之限制。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 修正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定義(修正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第2點):明定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為客戶進行財務規劃、執行或辦理資產配置。亦即,放寬證券商得依客戶所需,提供及執行金錢及有價證券信託項下之各種信託商品。<br />
二、 修正證券商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檢附之申請書件(修正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第32點、第33點):增加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有效性證明文件,及修正營業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業務規劃應包含風險控管等項目。<br />
三、 刪除辦理洗錢防制重複規範部分(修正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第16點、第18點、第19點):現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對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已有完整規範,毋須重複規定,爰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刪除有關業務人員應針對客戶有無涉及洗錢與不法交易執行檢查程序並出具確認報告書、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訂定各項規則及程序,應依洗錢防制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洗錢之防範,並應訂定洗錢防制教育訓練計畫、相關洗錢防制事項之規劃及監督應由法令遵循部門主管負責,並至少每年將業務部門相關執行情形提報董事會等規定。<br />
金管會表示,信託運作深具彈性,隨著社會人口結構及環境之變化,信託業務亦須配合客戶不同階段人生需求予以調整,本次法規修正將使證券商亦得進一步發展結合安養照護、醫療服務、協助退休理財規劃等功能的信託商品,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另本次併同修正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問答集,簡化原需逐案核准之申請程序,改採新增原營業計畫書以外之信託商品,首案採申請核准制,非首案採備查制;以及要求證券商辦理信託業務應導入問責制度,除公司於申請信託業務時,董事會應確認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有效性外,金管會於必要時,得請負責信託財管業務之專責部門主管到局面談,並於證券商發生違失時,對該當之人予以問責,藉由上至下,由內而外之方式強化公司治理。<br />
金管會期許證券商持續發展與時俱進之信託服務,並應即規劃、鼓勵辦理信託業務之人員參與相關信託培訓課程及認證計畫,以促進證券商信託業務之發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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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br />
聯絡電話:(02)2774-7161<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s://fscmail.fsc.gov.tw/" target="_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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