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2條修正草案
發佈日期:2022-11-24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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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124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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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第22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現行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得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為符合實務現況及法規明確性要求,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金銷售機構。<br />
二、 針對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明定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修正、增列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酌予調整基金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br />
金管會表示,本次法規修正,主要為因應市場實務狀況以及配合公司法修正,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br />
聯絡電話:(02) 2774-7320<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fscmail.fsc.gov.tw/" target="_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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