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發佈日期:2022-12-08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2080005&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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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3">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br />
旨揭法規之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 調整部分期貨商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時限:為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同時考量金融產業監理一致性,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並自111會計年度施行。(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58條)<br />
二、 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 考量期貨商於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需要,及監理一致性,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另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明定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情事。 (新增條文第18條之1及第18條之2)<br />
三、 基於證期監理之一致性,增修下列規定:<br />
(一) 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之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修正條文第18條)<br />
(二) 因應公司法增訂第228條之1,規範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新增條文第18條之3)<br />
(三) 為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明定期貨商海外事業發生重大事件之事後申報時點,並增訂期貨商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增加對海外事業之投資。(修正條文第56條之5、新增條文第56條之10)<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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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br />
聯絡電話:(02)2774-7360<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s://fscmail.fsc.gov.tw" target="_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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