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佈日期:2022-12-22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222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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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1">
<div class="main-a_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加強對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之管理,並配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已研議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銀行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br />
金管會說明本次銀行負責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 配合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35條之2第2項之規定,已將銀行負責人違反法定資格條件之法律效果,由「當然解任」修正為「應予解任」,以及刑法、公司法及資恐防制法等法規規定,爰修正銀行負責人違反法定資格條件之法律效果及銀行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3條)<br />
二、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增訂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董事長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其他子公司之董事長。(修正條文第3條之1)<br />
三、 增訂銀行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另為符合銀行負責人準則第3條之3防範利益衝突之立法意旨,係就政府或國營銀行指派之法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代表或代表人,如有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其他銀行總經理之情事,方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爰酌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3條之3)<br />
四、 配合銀行負責人準則第3條之修正,酌修銀行負責人如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銀行知悉後應主動處理等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br />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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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br />
聯絡電話:(02)8968-9685<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target="_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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