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之贈與、買賣及租賃合約是否應課徵印花稅?
發佈日期:2024-07-23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718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合約及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不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如房東(出租人)或賣方(出賣人)在合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且未另立收據者,則該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之性質,須由收款人於收取現金(匯款視同收取現金)時按收到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前開款項交付時以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等)者,請收款人務必在合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不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所得稅法明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稽徵機關可經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合約查核房東及賣方是否依法繳納印花稅,如房東及賣方為達節稅之效,可以收取票據方式為之,惟已收取現金,仍請記得繳納印花稅,以免受罰。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