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
發佈日期:2024-07-23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717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如變更為自住使用,一定要在房屋稅每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提醒,自住住家使用是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之要件。
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