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標示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2024-06-18 10:12:24
發佈單位: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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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標示相關規定 因本市近年查獲違反旨揭規定之案件量增加,宣導農產品未經產銷履歷驗證合格,不可使用產銷履歷標章,亦不可以「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國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TAP、TGAP等用詞」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通過驗證並以產銷履歷農產品名義銷售者,並應符合前開法規之規定。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標示相關規定宣傳圖卡及公文請於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網站下載,網址連結為https://www.agriculture.taichung.gov.tw/1798992/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