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及第22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發佈日期:2023-02-14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0214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div class="zbox">
<div class="main-a_01">
<div class="main-a_03">為因應市場實務狀況以及配合公司法等法規修正,調整基金銷售機構範圍及資格條件,金管會擬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該修正草案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 現行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擔任基金銷售機構,為符合實務現況及法規明確性要求,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信用合作社、期貨經紀商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基金銷售機構。(修正條文第19條)<br />
二、 針對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明定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期貨交易法修正,及增列信用合作社法、郵政儲金匯兌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酌予調整基金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另放寬銀行業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財務條件。(修正條文第20條)<br />
三、 本準則於95年12月12日發布修正時所定相關條文之緩衝規定,基於現已無須再適用,爰刪除之。(修正條文第20條及第22條)<br />
<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br />
聯絡電話:(02) 2774-7320<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s://fscmail.fsc.gov.tw" target="_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div>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