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應於報繳娛樂稅期限內申報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發佈日期:2024-07-19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679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者,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代徵,其課稅方式有自動報繳、查定課徵及臨時公演三種。
稅務局指出,娛樂稅代徵人之代徵稅款繳納期限,依課稅方式不同分別為(1)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繳納並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2)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並於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該代徵人於次月10日前繳納。(3)臨時公演:臨時舉辦有價娛樂活動,於舉辦之期間由主管稽徵機關每5天核算代徵稅款1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稅務局提醒娛樂稅代徵人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以網路方式申報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者,如申報案件已逾期申報即應以書面填具代徵娛樂稅款申報表申報。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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