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狗請綁繩
發佈日期:2024-07-19 00:00:00
發佈單位:旗山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cishan88.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F63D44F0CFFD091&sms=8AF1DB613BEA8671&s=529D73602F4BC55C
放養會導致寵物走失、隨處便溺、追車咬人及交通問題
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免寵物衝到路上發生意外,也避免違法受罰
飼主的法律上義務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飼主應依飼養動物之品種、體型大小、重量、習性等,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措施。
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之保護措施」,包括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由成年人伴同,始符合規定。若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若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