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大樹區公所自住房屋稅補助
發佈日期:2024-07-19 00:00:00
發佈單位:大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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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dashu.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7AE36AB65DFBAF0&sms=D283F2F00402BFF0&s=145DE6069E07D758
一、受理期間:113/08/01-112/08/30。
二、受理方式:郵寄受理(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放入回郵信封寄回)免貼郵票。
三、需檢附資料:
1.申請書。
2.113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3.申請補助房屋戶籍(課稅房屋坐落)之戶口名簿影本(若納稅義務人未設籍該戶,則需再檢附納稅義務人設籍本區其他房屋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條件:
1.納稅義務人需設籍本區1年以上。
2.補助自用住宅稅率為限,營業、出租、空屋、未設籍等部分不予補助。
3.建物需於112年12月31日前設立房屋稅籍,113年1月1日以後新設籍之房屋不予補助。
4.每一納稅義務人以補助一屋為限,本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以新台幣1700元為上限,繳納金額未達新台幣1700元者,以其所課自住稅額金額補助。
5.共有房屋,補助申請人持分部分。(共有人得共同提出申請,但需檢附設籍本區戶籍資料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6.房屋納稅義務人已去逝未辦理繼承,申請人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或子女)且納稅義務人與申請人均需於本區設籍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