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要不要課徵地價稅?
發佈日期:2024-07-15 17:23: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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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332268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於辦理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因非屬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有關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之範圍,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舉例來說,某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經市府於112年核准變更編定,則該筆土地應自113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土地若適用特別稅率或符合減免規定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民眾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2372至237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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