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之車輛發生違章情形,為何不是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
發佈日期:2024-07-16 11:38: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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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332277
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向稅捐機關反映,因長期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最近該車輛因違規被警察攔截,結果使用牌照稅違章處分對象竟然是車主,為何裁處對象不是使用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因此 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發生違章情事,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外,仍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車主注意,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
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本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