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他車牌照或牌照借給他車懸掛,都會被罰!
發佈日期:2024-07-15 17:24: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332269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之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舉例說明,李先生擁有A、B兩輛車,A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B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1,230元,若李先生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各將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說,李先生因移用牌照將被處罰鍰 36,700元(7,120元×2+11,230元×2)。
該局籲請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車上,以免遭受處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