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2024-07-09 00:00:00
發佈單位:六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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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Ⅰ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 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Ⅱ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 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Ⅲ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Ⅳ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 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 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 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Ⅴ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 定為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