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如符條件免再申請
發佈日期:2024-07-08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495
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如果想要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需不需要每年都提出申請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申請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核准後,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止,不必年年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今年因適逢例假日,依規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乃是針對新所有權人或事實狀況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當年度是否適用優惠稅率之申請截止期限。若前經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如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規定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 稿 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