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核釋有關公私場所重新申請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其審理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2024-07-04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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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407040001&mserno=201906300001
廢止環境部(即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環署水字第○九九○○六三九一一號令發布核釋「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有關公私場所重新申請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之審理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