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壽險業提報分紅人壽保單業務相關資料之期限
發佈日期:2011-11-02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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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111040005&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5791號 <br /><br /> </p><p>一、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 <br />(一)年度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可分配盈餘與其分配方案(含:可分配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及各要保人紅利分配等之評估決定)。 <br />(二)簽證精算人員向公司董事會提報之紅利分配報告(包含紅利分配對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影響之評估)。 <br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第三點第七款規定自即日廢止。 <br /> </p><div style="display: none">相關圖片:</div><div style="display: block">相關檔案:<a title="91年令" href="/fckdowndoc?file=/91年令.tif&flag=doc">財政部91年12月30日台財保字0910712459號令</a></div><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