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100年度重要措施
發佈日期:2011-12-30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2080016&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管會100年度重要措施如次: <br />一、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落實消費者保護權益 <br />完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正式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這是我國金融發展與消費者保護的重要里程碑,該法不僅就金融消費者保護事項,包括訂約公平原則、廣告真實及風險告知義務等予以規範,更重要的是創設訴訟外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可以快速、有效、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交易糾紛,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於100年1月2日正式成立,這對一般消費者與金融業者而言,應該可以達成雙贏的目的。 <br />金管會於非常短時間內完成6個配套子法,包括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等等,俾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更具完備,另外也將透過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br />二、 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br />100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可完備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二上市櫃相關法制,對外國公司的管理將更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以利建構健全有效率的證券市場。 <br />此外,證券交易法本次修正案也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受損時,明定以損害金額達500萬元做為刑責分界線,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相對不重大之違背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者,回歸普通刑法之規定處罰,更能符合法律衡平性、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br />本次修正案也納入保護少數股東之規定,只要繼續1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將依規定辦理。 <br />另外,自101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來台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得採無面額或面額不限10元方式發行股票,將有助於降低外國企業整體籌資成本,更能吸引外國公司來台公開發行,並增進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 <br />三、 循序推動兩岸金融往來 <br />(一)以兩岸經貿為基礎,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 <br />兩岸經貿關係密切,因貿易衍生之金融業務是金融往來業務主軸,亦是開放兩岸業務之重點。為發展是項業務,已開放措施: <br />1、 刪除DBU、 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往來業務範圍之限制,回歸OBU條例及分支機構當地國之業務規範,除進出口押匯業務外,銀行亦可以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br />2、 放寬本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及OBU授信對象不以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為限,亦包括大陸企業。 <br />3、 開放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保證之授信,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之擔保授信。 <br />因此本國銀行可整合海外分支機構、OBU及DBU相關功能,依照兩岸經貿需求,發展具兩岸特色且具競爭力之企業金融服務業務。 <br />(二)引導國內金融業有序進入大陸市場,透過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依據國際跨境監理規範,進行有效之管理。 <br />1、 已修正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 <br />(1) 取消我國銀行及第三地區子銀行二擇一,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之規定。 <br />(2) 取消僅得就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三擇二辦理,與參股投資以一家為限之規定。 <br />2、 開放銀行金控公司及工業銀行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已核准8件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申請旗下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司之案件,此外,工業銀行申請旗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事業亦有2家已獲核准。 <br />3、 互設據點情形: <br />(1) 銀行業部分:已核准11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其中6家銀行之分行,已獲陸方核准開業。在陸銀來臺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方面,已核准4家陸銀設立,並已設立4家辦事處。另同意2家大陸地區銀行籌設臺北分行。 <br />(2) 證券期貨業部分:已有13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25處辦事處。另核准2家證投信事業赴大陸申請設立辦事處外,及核准4家投信與大陸證券業者合資申設設立大陸基金管理公司。有8家國內投信事業向陸方提出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5家獲陸方證監會核准資格,其中已有3家分別獲大陸外匯管理局核准投資額度1億美元。 <br />(3) 保險業部分:國內保險業已赴大陸參股投資6家保險公司,12家保險業設立15處代表人辦事處。另本年度已核准1家壽險業參股投資大陸地區壽險公司。 <br />四、 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及經營彈性 <br />1. 開放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 <br />2. OBU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業務往來範圍,回歸OBU條例或分支機構當地國之業務範圍規範,並取消其授信對象限制,不再限於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 <br />3. 為協助國銀香港分行推展業務,已開放其辦理人民幣存款、兌換、匯款及人民幣融資等業務,目前17家國銀香港分行均已開辦。 <br />4. 開放票券商經營外幣短期票券業務。 <br />5. 開放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可以100%以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上市有價證券為成分證券,不受比率限制,目前已有2檔ETF屬之。 <br />6. 放寬國內證券商得自行買賣與接受國人委託投資香港紅籌股,及本國企業到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債(ECB)及全球存託憑證(GDR)等。 <br />7. 開放證券商得接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專業投資人委託,直接下單至大陸地區證券商買賣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br />8. 開放發行人得以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含紅籌指數、紅籌股及陸股之ETF)。 <br />9. 開放境外外資得透過我國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期貨經理事業得接受以外幣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br />10. 開放OBU得受託投資或自有資金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基金。 <br />11. 開放商業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OBU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及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即可投資人民幣有價證券。 <br />12. 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外,更增列將香港以人民幣計價之特定有價證券項目納入保險業投資範圍內,如:保險業得投資香港證券交易市場以人民幣計價的紅籌股、國企股及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型的有價證券,及相關指數型股票基金,並得投資外資在香港證券交易市場所發型的人民幣公司債、金融債以及國際性組織所發行之債券。 <br />13.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有助保險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br />五、 建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br />為建立兩岸制度性協商溝通機制,積極協助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有利經營條件,於100年4月25日在臺北召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確立監理合作平臺的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後,並於100年11月23日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議,雙方就目前審核中的互設營業據點案件,以及ECFA早收承諾執行問題,進行實質討論並達成具體共識如下:(1)年底前加速審核雙方申設營業據點案件;(2)六家臺資銀行大陸分行申請人民幣業務,大陸方面將儘快審核;(3)「臺資企業」定義為大陸商務及工商管理部門核發企業許可文件註明為臺灣地區企業投資者;(4)確定「綠色通道」之中西部及東北部城市範圍,共有遼寧、四川、重慶、廣西等21個省市。對於未來兩岸銀行往來可以進一步開放的項目,會中亦就雙方所關切的設立分支機構資格條件、設立家數及設立地域、業務經營等事項,進行討論,雙方均有善意回應並表示將積極考慮,同意列為平臺第三次會議之討論議題。 <br />六、 推動國際會計準則IFRSs,並融以在地監理 <br />為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資訊透明度及國際競爭力,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自102年起開始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企業於101年1月1日須進行IFRSs財務報表之開帳,我國自此邁入IFRSs元年。在強調國際接軌的同時,金管會亦在符合IFRSs精神之原則下,考量我國金融業特殊的在地需求,適度調整修正相關財報編製原則,以利金融業順利接軌,例如基於國內銀行現行給付予員工退休後優惠存款之特殊情況,爰同意僅就退休員工部分一次折現提列負債,現職員工部分則等退休時才入帳。 <br />七、 建立壽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及配套措施 <br />壽險業具長期性之特性,近十年來因低利率環境及國內長期投資工具較少,故部分資金投資於國外長期投資工具。然因國際經濟金融情勢變化造成保險業經營損益易隨匯率大幅波動,亦增加業者較多之避險成本,保險業者積極爭取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金管會在綜合考量監理需求、會計允當表達、保險業財務穩健性及避險策略等要素後,同意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如要求業者須強化資訊揭露、建構完整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策略、公司稽核單位應每年辦理專案查核、限制盈餘分配及壽險業者應在3年內至少一次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作為盈餘轉增資。該機制之建立使壽險業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進而強化其清償能力以健全其財務體質。 <br />八、 開放券商發行牛熊證商品 <br />為促進權證市場更蓬勃發展,鼓勵證券商開發金融商品,擴大業務經營範圍並協助其業務國際化,及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交易需求,於100年7月1日開放證券商得發行新種權證商品「牛熊證」。此外,牛熊證掛牌上市還能擴大證券市場流動性,提升台灣證券市場國際能見度。加上牛熊證屬有收回機制之價內限制型權證,具有訂價透明度高、與標的證券連動性高及停損機制等特色,市場接收度高,截至100年11月底,整體權證市場,權證成交金額達3兆餘元,占市場交易比率亦攀升至1.06%,其中上市(櫃)牛熊證合計發行175檔,成交金額為新台幣51億餘元,可看出未來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br />九、 100年12月20日辦理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br />考量社會及經濟之實際情況、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訴訟案件之判決金額等相關資料等,金管會認為現行強制汽車保險金額仍有調升之空間,在不額外增加投保大眾保費負擔及維持本保險永續經營前提下,就原先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160萬元,調高為200萬元,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調高至200萬元,其他各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亦以相同比例增加。另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合計給付金額,最高以220萬元為限。本次修正條文預定施行日期為101年3月1日。 <br />十、 修正「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 <br />為保護借款人,於100年11月9日修正「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制度,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亦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提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之補強,或借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之情形,並修正對保證人之求償方式,明定保證契約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不得逾15年等,以進一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br />十一、 成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簽署國 <br />金管會繼98年6月成功加入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多邊監理合作備忘錄後,於100年3月15日再次與國際組織簽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諮商、合作與資訊交換多邊瞭解備忘錄(IOSCO MMOU),對提升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深度及促進跨境監理合作,深具意義。 <br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為全球最重要的證券管理國際組織。該組織成立宗旨在保障投資人權益及確保證券市場效率,透過各會員間的資訊交換,對跨境交易進行監督,同時提供各會員協助。成為IOSCO MMOU簽署國後,將可促使金管會基於平等互惠之立場與包括歐美、港、星等80個國家進行監理互助、資訊交換,並聯手共同打擊國際性跨境金融犯罪。 <br /> </p><div style="display: none">相關圖片:</div><div style="display: none">相關檔案:</div><div style="display: none">相關連結:</div><p><!-- Body end --><!-- ScoreSystem start --><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