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2-03-13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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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5300008&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理字第10102003902號</p><p>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br /><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