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2-06-22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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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0411號</p><p>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ㄧ(即萬分之八.ㄧ八ㄧ之五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