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二點及「雲林縣大小龍年(2024、2025)生育營養禮金補助計畫 」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4-06-28 00:00:00
發佈單位:土庫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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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tuku.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4346&s=470176
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二點及「雲林縣大小龍年(2024、2025)生育營養禮金補助計畫 」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府社幼一字第1132641032號函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2點為: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
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府社幼一字第1132641032號函修正「雲林縣大小龍年(2024、2025)生育營養禮金補助計畫」第3點為:
參、龍年生育營養禮金補助相關資格: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
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得依本要點申請新生兒營養禮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