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農民「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造成蜂群(蜜源缺乏)損害現金救助
發佈日期:2024-06-28 00:00:00
發佈單位:山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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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shanshang.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37658&s=8645779
公告受理農民「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造成蜂群(蜜源缺乏)損害現金救助
臺南市山上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6月21日
發文字號:所農字第 1130601009號
附件: 「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農業部公告」
主旨:為辦理「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造成蜂群(蜜源缺乏)損害,茲公告本區為辦理蜂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10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部113年6月18日農糧字第1131109018號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113年6月19日(星期三)起至113年6月28日(星期五)止10日內(假日照常受理)
(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及建設課。
三、現金救助部分: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項目: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450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依實際公文規定為準) :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3.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4.符合前點之農民,應向申報及登錄養蜂事實之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時應攜帶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資料表。
3.印章。
4.農漁會存款簿。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五、未盡事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