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2013-10-01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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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1001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1191號</p><p> </p><p> </p><p><br /> 核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專業經營」之範圍,除法令另有規定得辦理之業務外,應以下列保險代理人自行招攬之保險契約相關事項為限:<br />一、 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交寄,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br />二、 消費者意見調查、消費者電話回訪、提供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之附加服務(如協助申請保險金、保險單借款、提供保險契約之諮詢、契約變更文件寄送或保險事故之應對)等作業。<br />三、 保單、續保通知、催繳通知、停效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及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寄發、保存及銷毀作業。<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