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
發佈日期:2014-06-17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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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4406號</p><p> </p><p> </p><p> </p><p> </p><p>一、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投資持有之殯葬設施,該設施之經營管理人應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鑑為優良、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條件。<br />二、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