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令
發佈日期:2014-11-05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1105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30093712F號</p><p> </p><p> </p><p> </p><p>一、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之申報。<br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