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空間使用,應該依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佈日期:2024-06-25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321
【南投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如果利用建築物當停車空間使用,如何課徵房屋稅?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建築物為停車空間,將依其使用位置(地下室或地面上)及用途課徵房屋稅。如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且非營業者,應予免徵房屋稅,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為地面上之停車場,收費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未收費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百貨公司、大賣場等營業場所供顧客免費停車之地下或地上立體停車場,因與其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對房屋稅課徵尚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饒勻琳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科長
姓 名:蘇雅娟
連絡電話:(049)222212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