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2014-11-10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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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41110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7701號</p><p> </p><p> </p><p> </p><p><br />一、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之新保險商品係指保險業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採核准或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br />二、 有關「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特定或重大資金運用之範圍如下:<br />(一) 辦理放款予利害關係人及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依「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各款經董事會概括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交易。<br />(二) 投資或處分國內、國外不動產。<br />(三) 投資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br />(四)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br />(五)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或處分資產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情形。<br />三、 本令自發布日生效。</p><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