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 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於113年6月18日公告全國為辦理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遇假 日順延),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 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4-06-21 00:00:00
發佈單位:崙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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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nbei.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2684&s=469366
公告: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 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於113年6月18日公告全國為辦理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遇假 日順延),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 規定辦理。
- 單位:崙背鄉公所
1.依據: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農糧字第1131109018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辦理現金救助項目: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 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二、本所自113年6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救助,逾 期則不予受理,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 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 區)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現金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四、本次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 所定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450元。
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 源缺乏致蜂群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 作為養蜂之客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