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申報規定
發佈日期:2015-05-26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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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526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40256721G號</p><p> </p><p> </p><p><br />一、 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br />二、 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br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br />(二)保單契約條款(附表二) 。<br />(三)計算說明書 (附表三) 。<br />(四)要保書。<br />(五)風險控管說明書(附表四)。<br />(六)總經理或經其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五) <br />(七)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聲明書。<br />三、 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應檢送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六)、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及總經理或經其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五)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br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