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觀念之建立及源頭管理
發佈日期:2024-06-24 00:00:00
發佈單位:玉井區
發佈部門:農建課
原始連接:https://www.yujing.gov.tw/News_Content.aspx?n=20746&s=8644774
動物保護觀念之建立及源頭管理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度「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及「強化動物保護觀念紮根計畫」辦理。
二、禁用捕獸鋏法令及罰則:
1、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2、動物保護法第14-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3、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如發現有販賣、持有及使用捕獸鋏等任何違法之危害動物行為,主動向本處檢舉(通報專線:06-2130958,分機2000)。
四、臺灣NOE行動組織辦理動物保護教育偏鄉巡迴講座活動資訊,即日起至11月30日開放線上免費申請,講座主題申請方式詳如附件1。
五、動物保護教育鄉巡迴講座活動相關資訊亦刊登本部動物保護資訊網/訊息專區/ 最新消息( 網址: https:// animal. moa. gov. tw/Frontend/News/Detail/N0000000001252),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