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15-07-21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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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507210008&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081號</p><p> </p><p> </p><p><br />一、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規定辦理。<br />二、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第六項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所生所得、銷售額及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印花稅法規定辦理徵免之範圍如下: <br />(一) 資金運用之交易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者。<br />(二) 資金運用之交易相對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組織及金融機構者。<br />(三) 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於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br />(四) 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br />三、 本令自發布日生效。</p><p> </p><p> </p><p><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