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16-03-23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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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23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1691號</p><p>一、 依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br />二、 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其業務範圍以下列為限:<br />(一) 以外幣收付且涉及台資或外資跨國企業之財產保險業務。<br />(二) 以外幣收付且具國際性之財產保險業務。<br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