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2016-03-31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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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603310001&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1號</p><p><br />一、 茲指定下列事項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項目:<br />(一) 保險業應於國內股權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訂定從事股權投資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意圖獲取利益,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國內股權商品交易之禁止。<br />(二)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及國外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br />1. 保險業應依據其投資分析作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br />2. 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保險業應訂定於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投資作業相關處理程序內,且該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應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br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