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2024-06-19 00:00:00
發佈單位:枋寮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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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thg.gov.tw/townfto/News_Content.aspx?n=22E2998358FD5C15&sms=CA4AAE6155F7F007&s=E9CEA3D740CAD769
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113-06-19 資料來源:枋寮鄉公所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131109018號
主旨:公告全國為辦理蜂群(蜜源缺乏)113年1-3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另該災害造成蜂群嚴重損害,各鄉(鎮、市、區)公所得依公告事項辦理勘查事宜。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係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因蜜源缺乏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其救助地區、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救助地區:全國。
(二)救助項目:蜂群,並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蜂群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群為450元。
二、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考量蜜源缺乏致蜂群災損嚴重,農民完成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得作為養蜂之客觀證明文件,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以完成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者為限。
(三)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符合前點之農民,應向申報及登錄養蜂事實之公所提出申請,其受理期限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113年6月19日起至6月28日止,公所受理農民申請應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