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工廠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發佈日期:2024-06-19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221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其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則該廠房空置期間,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部分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但如工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並未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仍可依上開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毓青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