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核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得排除適用簽署作業之業務範圍
發佈日期:2017-12-29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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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712290008&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綜字第10600117691號<br /><br /><br /><br />一、 茲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紀人或代理人之簽署作業,已建立確實瞭解要保人需求及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內部作業程序,得排除適用之業務範圍如下:<br />(一) 微型保險。<br />(二) 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br />(三) 一年期傷害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br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含同保額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br />(五) 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業務(已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及承保條件不變之續保件)。<br />(六) 行動裝置保險。<br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金管保綜字第一○六○二五六一九九七號令自即日廢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