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發佈日期:2024-06-19 00:00:00
發佈單位:梓官區
發佈部門:秘書室
原始連接:https://tzukua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E46792EB3437B52A&sms=110BDE64E91DD45F&s=857600D47CC88A3F
發布課室: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