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內容宣導~
發佈日期:2024-06-17 00:00:00
發佈單位:內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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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neimen.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4D36B474F0FBE84&sms=F7A39556F834BF90&s=190EB0A09CC72AD4
有關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 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提醒民眾,切勿觸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