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宣導-國家安全法】
發佈日期:2024-06-14 00:00:00
發佈單位:前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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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