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前原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併購後須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
發佈日期:2024-06-14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115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經奉准專案合併,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消滅公司原已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情形未變更,存續公司須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今年因適逢例假日依規順延至9月23日以前)檢附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賡續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A公司原已按較優惠的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B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與A公司進行併購,併購後存續公司B公司,對A公司原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仍符合該工業用地稅率條件,依規定B公司須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繼續適用。
稅務局說,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土地所有權人除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因適逢例假日依規順延至9月23日)前填具地價稅工業(廠)用地申請書外,須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課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玫岑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科長
姓 名: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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