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共空間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宣導
發佈日期:2024-06-14 00:00:00
發佈單位:新埤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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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thg.gov.tw/townsto/News_Content.aspx?n=237404BA298DD620&sms=F314094F21605910&s=403864F0FA116773
加強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共空間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宣導 發佈日期:113-06-14 資料來源:新埤鄉公所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及同條例第3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二、為維護社區大樓之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請社區管委會及住戶積極檢視社區公共空間,確保公共區域之逃生避難動線暢通無阻。
三、6層以上未達8層H-2(住宿類)組別建築物,即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