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3年度臺中市補助農民辦理稻草剪段防止焚燒稻草計畫」,請農民向農會申請~
發佈日期:2024-06-11 00:00:00
發佈單位:南屯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nantun.taichung.gov.tw/3412857/post
一、 本計畫113年度第1期稻作受理補助期限至113年7月31日止,第2期稻作受理補助期限至113年12月10日止,另本(113)年度起將非自有農地之農民如口頭租約、自行復耕、契作參與及代耕者等實際耕作者納入補助範疇,請貴會依申請資料建立清冊並至現地勘查,符合規定者每公頃補助1,000元。 二、 請農會於受理補助期限結束後10日內,逕向本局農作物生產相關計畫管理平台(https://crop.taichung.gov.tw/)申請送出計畫,並於系統下載「113年度臺中市補助農民辦理稻草剪段防止焚燒稻草計畫」農友申請補助清冊(PDF檔)列印後核章,併同收據(含金融機構代碼)、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支清單報告、經費支用明細表、計畫查核表及執行成果報告表(含照片)各1份函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三、 檢附經費分配表及空白之收據、支出機關分攤表、收支清單報告、經費支用明細表、計畫查核表、執行成果報告表、受領人清冊等各1份。 四、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注意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如未揭露者依利衝法第18條規定處罰。 五、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捐)助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受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應載明事項,發票或收據日期應為補(捐)助計畫核定期間。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Ar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