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無償供道路使用,符合一定要件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發佈日期:2024-06-07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034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所留設之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是否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針對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財政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布解釋令,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徵免情形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