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屏東縣政府敬惠本所各位同仁端午佳節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發佈日期:2024-06-06 00:00:00
發佈單位:霧臺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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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政府敬惠本所各位同仁端午佳節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發佈日期:113-06-06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屏東縣政府敬惠本所各位同仁:
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
1.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第四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
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
社交禮俗標準。
2.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
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
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第七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
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第十點、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3.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第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