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下重貼已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處20倍至30倍罰鍰
發佈日期:2024-06-05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5989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已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不動產買賣契約或工程合約書上,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情節輕重,處20倍至30倍罰鍰,提醒民眾切勿貪小失大。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書,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繳納印花稅,如以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印花稅,另須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程序繁瑣,費時又耗力,還可能因一時疏忽,漏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受罰。故建議民眾須繳納印花稅時,可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該局提供多元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管道,可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親自至稅務局、埔里分局、竹山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並繳納,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以網路辦理,十分便利。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