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作業期程自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申請
發佈日期:2024-06-04 00:00:00
發佈單位:林邊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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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pthg.gov.tw/townlbt/News_Content.aspx?n=580744DF2375F60E&sms=5344DF32F24ED8D8&s=12A3F2567C4E883D
113年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作業期程自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申請 發佈日期:113-06-04 .data_midlle img { max-width: 99% }
113年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作業
(一) 申報期間:1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逾期不受理。
(二) 申報資格:土地符合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三) 申報文件:
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金融帳戶存摺(以本鄉農會為宜)。
3、土地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2) 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同意切結書等證明資料。
4、其他文件: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或分耕位置圖等。
(四) 申報地點:本所觀光農經課。
(五) 注意事項:
1、本次補申報期僅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2、自112年度起,農業環境基本給付適用項目排除「檳榔」及「荖藤(包含荖葉及荖花)」。
3、申請人應衡酌自身耕作條件,規劃耕作項目、耕作期間及種植面積並於期限內核實申報,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4、田區須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80%以上,倘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同耕作期間之申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