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申報日程及113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發佈日期:2024-06-03 00:00:00
發佈單位:六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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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iouguei.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5374616CF307C3D2&sms=458B90A9C8A08457&s=B069E8805950AA57
【重要公告】
1.申報地點🙁六龜區公所:高雄市六龜區大津里大津33號)
2.申報時間: 6月1日至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至17:30
〔請依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前往申報,六、日不受理申報〕
一、申報需攜帶資料:
(一)申請人私章、身分證及農會信用部存款簿存摺(非本區農會帳戶自付跨行匯款手續費)。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租約書或耕作協議書。
(四)申報契作轉略作物者,需檢附與契作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簽訂之契作收購契約書。
(五)如申請人與存款帳戶人不同時,請攜帶存款人身分證辦理申報,否則無法受理。
二、申報原則:
(一)全年申報次數:同一田區全年以申報2次耕作措施為上限。
(二)耕作期間:農民可依實際需求,自行規劃耕作期程申報,耕作期、休耕期以半個月為單位(起始日為各月1日或16日,結束日為本年或翌年各月15日或最後一日),且每項耕作措施需連續4個月以上,不同耕作措施之耕作期間不得重疊。
(三)耕作期間可否跨年度,依下列原則:
(四)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每年限申報1次且耕作期間不得跨年度。
(五)轉(契)作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耕作期間得跨年度。(申報時,須告知欲申報之耕作期間+耕作項目,一年種植3期之農友可自行選擇2次申報)。
三、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不限戶籍所在地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本區原則上由本所受理。)
四、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本區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
五、申報相關注意事項:
(一)承租公有地、三七五租約等依規定須自任耕作者,限由承租人申報。
(二)承租之公有地倘具基期年資格,可申報轉契作,但不得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三)承租臺糖公司土地屬臺糖公司經營調整範疇,不納入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輔導範圍。
(四)承租之公有地、臺糖公司土地倘土地用地編定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可申報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措施。
(五)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土地如河川公地自編地號不得申報各項措施。
(六)溫網室設施使用之農地得申報翻耕措施,不得申報種植綠肥、景觀作物、蓄水及耕作困難地等措施。倘申報種植綠肥,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需撤除搭設之棚架,經現地勘查綠肥成活率符合認定標準者,方得給予綠肥給付。
(七)農地有重覆申報、基期年認定資格疑義耕作經營權或繼承權爭議、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依此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暫停受理並限期釐清爭議,逾期未完成者視同不合格案件,均不予獎勵。
(八)番茄同一年度申報2次耕作措施須於申報之耕作期間內「重新種植」,才能領取2次轉作獎勵金。
六、核定及通知農民並接受異議期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