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城鄉振興觀光補助社團旅遊經費注意事項及其他應備文件
發佈日期:2024-05-30 00:00:00
發佈單位:新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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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sinchen.gov.tw/News_Content.aspx?n=17867&s=158776
申請新城鄉振興觀光補助社團旅遊經費注意事項及其他應備文件
一、檢附下列資料:
(一) 審查報告表一份。
(二) 單位聲明書一份
(三) 計畫書暨經費概算表一份。
(四)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份。
(五) 理事長當選證書一份。
(六).參加人員名冊
二、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填具事前揭露表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二)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3.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4. 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5. 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6. 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但書第六款所稱一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係指每筆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三)補助之事項為:活動計畫內容僅限鄉內(新城鄉行政區內)旅遊相關事項使用,如交通費、餐費、保險費、體驗費、門票、伴手禮、雜支等。與旅遊無關之社團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或烹飪活動、獎金、宣導品、服裝及其他等不予補助。
(四)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本所核備。
備註:相關申請資料文件請參閱附件